2012年10月13日 星期六

勞保生育補助申請

勞保生育補助申請

一、
請領資格

1.
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
2.
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
3.
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1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。

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

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 ---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12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。
二、
給付標準
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,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。


以上資料來源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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